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林雯娟
- 上訴人鐘珮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鐘珮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泉旭、白錫傳即永和發五金行、永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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