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 上訴人
- 鐘珮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泉旭、白錫傳即永和發五金行、永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