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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上訴人
鐘珮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泉旭、白錫傳即永和發五金行、永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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