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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林雯娟

  • 上訴人
    鐘珮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鐘珮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泉旭、白錫傳即永和發五金行、永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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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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