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 原告
-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威呈
- 訴訟代理人
- 蔡雪苓律師
- 被告
-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智
- 被告
- 詹世雄
- 訴訟代理人
- 黃采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提出書狀,說明「被告詹世雄離職後,應否負連帶保證責任」,此一爭執事項之事實及法律依據。
被告應提出之詹世雄離職證明(註明離職日期),及其離職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