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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原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被告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智
被告
詹世雄
訴訟代理人
黃采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提出書狀,說明「被告詹世雄離職後,應否負連帶保證責任」,此一爭執事項之事實及法律依據。

被告應提出之詹世雄離職證明(註明離職日期),及其離職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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