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被 告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智 被 告 詹世雄 訴訟代理人 黃采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提出書狀,說明「被告詹世雄離職後,應否負連帶保證責任」,此一爭執事項之事實及法律依據。 被告應提出之詹世雄離職證明(註明離職日期),及其離職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