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 原告
- 董家均
- 訴訟代理人
- 林于翔
- 訴訟代理人
- 蕭麗琍律師
- 被告
- 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李冠德
- 法定代理人
- 共 同 蘇清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奐淳律師
- 被告
- 信燁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黃尹信
-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6 號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李冠德、黃尹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請求其所屬法人即被告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信燁實業有限公司,應與李冠德、黃尹信負連帶賠償責任等事由。經查,被告等所涉犯之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6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此有起訴狀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因被告等人上開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本件亦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非俟前揭刑事訴訟終結,本件無由為正確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徵詢被告等亦同意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