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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原告
董家均
訴訟代理人
林于翔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被告
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李冠德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蘇清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被告
信燁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黃尹信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6 號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李冠德、黃尹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請求其所屬法人即被告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信燁實業有限公司,應與李冠德、黃尹信負連帶賠償責任等事由。經查,被告等所涉犯之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6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此有起訴狀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因被告等人上開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本件亦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非俟前揭刑事訴訟終結,本件無由為正確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徵詢被告等亦同意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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