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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陳淑卿

  • 當事人
    董家均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李冠德信燁實業有限公司黃尹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   告 董家均 訴訟代理人 林于翔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被   告 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李冠德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蘇清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信燁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黃尹信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6 號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李冠德、黃尹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請求其所屬法人即被告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信燁實業有限公司,應與李冠德、黃尹信負連帶賠償責任等事由。經查,被告等所涉犯之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6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此有起訴狀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因被告等人上開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本件亦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非俟前揭刑事訴訟終結,本件無由為正確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徵詢被告等亦同意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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