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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陳淑卿

  • 當事人
    董家均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李冠德信燁實業有限公司黃尹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   告 董家均 訴訟代理人 林于翔 蕭麗琍律師 複 代理人 蕭縈璐律師 被   告 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李冠德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蘇清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信燁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黃尹信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所涉犯之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停止事由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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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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