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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原告
董家均
訴訟代理人
林于翔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複代理人
蕭縈璐律師
被告
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李冠德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蘇清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被告
信燁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黃尹信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所涉犯之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停止事由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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