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 告 董家均 訴訟代理人 林于翔 蕭麗琍律師 複 代理人 蕭縈璐律師 被 告 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李冠德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蘇清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信燁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黃尹信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所涉犯之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停止事由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