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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告
許富翔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方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
被告
曾文枝即馮國豪之繼承人
被告
馮善居即馮國豪之繼承人
被告
仕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欽章
訴訟代理人
吳建生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就兩造學、經歷、身分、經濟狀況等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7日具狀陳報上開資料,並提出相關學歷或專業證照資料;被告仕安通運公司請提出公司登記資料,如有司機馮國豪之相關學、經歷資料亦請一併陳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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