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 原告
- 許富翔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方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婉慧律師
- 被告
- 曾文枝即馮國豪之繼承人
- 被告
- 馮善居即馮國豪之繼承人
- 被告
- 仕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欽章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生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就兩造學、經歷、身分、經濟狀況等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7日具狀陳報上開資料,並提出相關學歷或專業證照資料;被告仕安通運公司請提出公司登記資料,如有司機馮國豪之相關學、經歷資料亦請一併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