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 原告
- 經濟部
- 法定代理人
- 沈榮津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群裕律師
- 被告
- 峰毅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金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參加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蔡秋聰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莊振發
- 送達代收人
- 訴訟受告知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楊順宏
訴訟受告知人 曾國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住臺北市○○區○○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繕及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