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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請求塗銷地上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原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被告
峰毅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金
法定代理人
訴訟參加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送達代收人
莊振發
送達代收人
訴訟受告知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訴訟受告知人 曾國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住臺北市○○區○○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繕及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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