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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告
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時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複代理人
周甫霖
被告
張松琳
被告
張河山
被告
張河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本懿律師
被告
何明潔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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