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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告
名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被告
御創間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勳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阮維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08年2月15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茲因案情繁雜展延宣判期日,改訂於108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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