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香港商桂盟鏈條工業有限公司即桂盟企業(香港)有
- 即原告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文英
- 被上訴人
-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華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658,068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謝蕙如,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收費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