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林荷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6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3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尚品食品行藍雪月 │凱基商業銀行東門分│104年8月18日 │67,200元 │BA0490884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