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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念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請人
林荷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6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3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尚品食品行藍雪月 │凱基商業銀行東門分│104年8月18日 │67,200元 │BA0490884 │ ││ │ │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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