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請人
時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念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0月3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3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1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詠翔工業股│彰化商業銀行│時豐股份│104年7月31日│85,564元│6098092 │
│    │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