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2號聲 請 人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事吉 代 理 人 紀茂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0月9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11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靖雅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22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永盛電梯企業有│臺灣中小企業銀│川方企業股│104年8月31日│120,860元 │AE1773945 │ │ │限公司戴麗華 │行東台南分行 │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