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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請人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事吉
代理人
紀茂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0月9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11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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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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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盛電梯企業有│臺灣中小企業銀│川方企業股│104年8月31日│120,860元 │AE1773945 │
│    │限公司戴麗華  │行東台南分行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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