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周素秋
- 法定代理人徐榕鈞
- 當事人極寶實業有限公司、劉靜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9號聲 請 人 極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榕鈞 代 理 人 劉靜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洪翊學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6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亦達光學股份有限公│凱基商業銀行永康分│極寶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7月31日 │60,450元 │BN0607722 │ │ │ │司蔡銘祥 │行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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