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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請人
三地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育霖
訴訟代理人
廖庭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遭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4年11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4年11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5月
    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0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新 臺 幣)│        │
├──┼─────────┼─────────┼────────┼───────┼──────┼────┤
│001 │鑫利成工業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安南分│三地建築有限公司│104年10月30日 │1,900,000元 │6264694 │
│    │黃有益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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