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1號聲 請 人 精工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六郎 代 理 人 楊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6 月8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徐晨芳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精工電機股份有│華南商業銀│永宏精密有限公司│104年9月17日│364,870元 │JD6361217 │ │ │限公司郭六郎 │行南都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