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7號聲 請 人 威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憲 代 理 人 黃依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黃心怡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5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威世貿易有限公司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勛華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2月31日 │217,890元 │EW7658875 │ │ │ │重憲 │台南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