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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請人
威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憲
代理人
黃依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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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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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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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威世貿易有限公司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勛華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2月31日 │217,890元         │EW7658875       │    │
│    │重憲              │台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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