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6號聲 請 人 永登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啟源 訴訟代理人 趙品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7月 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鄭瓊琳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66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永順興建設有│臺南市新│永登瀝青│104年12月31日 │102,900元 │BO00541955│ │ │限公司李榮興│市區農會│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