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8號聲 請 人 張琳喻 代 理 人 張敏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1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1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周怡青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68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10319-0│股票│1 │350 │ ├──┼──────────┼────────┼──┼──┼──┤ │0002│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13061-7│股票│1 │8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