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293號
- 聲請人
- 冠鴻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29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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