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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請人
冠鴻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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