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號聲 請 人 陳信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 第29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7月25日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4年7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 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