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10號聲 請 人 新同益洗衣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5年2月27日刊登聯合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10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亮麗專業洗│台灣中小企業│新同益洗衣器│105年1月10日│161,606元 │AE1167682 │ │ │衣有限公司│銀行成功分行│材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