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又禾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秀慧
- 代理人
- 范凱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4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5年4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頁),本院亦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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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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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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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泓渝科技有限│玉山商業銀│又禾興國際│105年1月30日│298,200元 │CA6275370 │
│ │公司陳志建 │行仁德分行│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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