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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請人
又禾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秀慧
代理人
范凱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4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5年4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頁),本院亦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  彬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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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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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泓渝科技有限│玉山商業銀│又禾興國際│105年1月30日│298,200元 │CA6275370 │
│    │公司陳志建  │行仁德分行│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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