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5號聲 請 人 又禾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秀慧 代 理 人 范凱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4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4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頁),本院亦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趙 彬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泓渝科技有限│玉山商業銀│又禾興國際│105年1月30日│298,200元 │CA6275370 │ │ │公司陳志建 │行仁德分行│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