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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請人
潘徐霄潔
代理人
陳嘉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4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1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89-ND-15860-0 │股票│1 │1000│├──┼────────┼───────┼──┼──┼──┤│ 2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89-ND-15861-1 │股票│1 │1000│├──┼────────┼───────┼──┼──┼──┤│ 3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91-ND-28483-1 │股票│1 │1000│├──┼────────┼───────┼──┼──┼──┤│ 4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88-NX-6-0 │股票│1 │348 │├──┼────────┼───────┼──┼──┼──┤│ 5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88-NX-123-5 │股票│1 │652 │├──┼────────┼───────┼──┼──┼──┤│ 6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90-NX-407-9 │股票│1 │840 │├──┼────────┼───────┼──┼──┼──┤│ 7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91-NX-1020-1 │股票│1 │406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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