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5號聲 請 人 德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5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於105年11月4日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南山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5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德奇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光美紙器股份有限公│105年4月5日 │18,000元 │KD1810687 │ │ │司陳美惠 │分行 │司 │ │ │ │ ├──┼─────────┼─────────┼─────────┼───────┼─────┼─────┤ │002 │德奇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永聖貿易股份有限公│105年3月31日 │301,775元 │KD1810688 │ │ │司陳美惠 │分行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