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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請人
胡雋漢
法定代理人
胡正順
法定代理人
陳筱萍
代理人
林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5張,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5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
    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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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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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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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1521-6~90ND0001585-0   │65  │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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