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3號聲 請 人 胡雋漢 法定代理人 胡正順 陳筱萍 代 理 人 林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5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5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古小玉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8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0001│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1521-6~90ND0001585-0 │65 │65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