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4號
- 聲請人
- 胡正杰
- 代理人
- 林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
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後,聲請人於105年5月24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
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
據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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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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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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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891-5~ │10 │10000 │
│ │ │90ND0002900-3 │ │ │
├──┼──────────┼────────┼──┼───┤
│0002│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71-0~ │30 │30000 │
│ │ │90ND0000100-4 │ │ │
├──┼──────────┼────────┼──┼───┤
│0003│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101-6~ │100 │100000│
│ │ │90ND0000200-9 │ │ │
├──┼──────────┼────────┼──┼───┤
│0004│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201-0~ │30 │30000 │
│ │ │90ND000023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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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1351-5~ │40 │40000 │
│ │ │90ND0001390-4 │ │ │
├──┼──────────┼────────┼──┼───┤
│0006│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503-0~ │51 │51000 │
│ │ │90ND0002553-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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