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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請人
胡正杰
代理人
林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
    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後,聲請人於105年5月24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
    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
    據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8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0001│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891-5~ │10  │10000 │
│    │                    │90ND0002900-3   │    │      │
├──┼──────────┼────────┼──┼───┤
│0002│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71-0~ │30  │30000 │
│    │                    │90ND0000100-4   │    │      │
├──┼──────────┼────────┼──┼───┤
│0003│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101-6~ │100 │100000│
│    │                    │90ND0000200-9   │    │      │
├──┼──────────┼────────┼──┼───┤
│0004│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201-0~ │30  │30000 │
│    │                    │90ND0000230-7   │    │      │
├──┼──────────┼────────┼──┼───┤
│0005│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1351-5~ │40  │40000 │
│    │                    │90ND0001390-4   │    │      │
├──┼──────────┼────────┼──┼───┤
│0006│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503-0~ │51  │51000 │
│    │                    │90ND0002553-4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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