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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請人
陳芬惠
代理人
林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已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5年5月24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85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1586-1~90ND0│ │655 │655000 │ ││ │ │002240-2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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