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張桂美

  • 當事人
    張宇華金幼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5號聲 請 人 張宇華 代 理 人 金幼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5年6月25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1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52795-2 │1 │1000│ ├──┼──────────┼────────┼──┼──┤ │0002│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18434-1 │1 │430 │ ├──┼──────────┼────────┼──┼──┤ │0003│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30942-7 │1 │540 │ ├──┼──────────┼────────┼──┼──┤ │0004│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48458-4 │1 │386 │ ├──┼──────────┼────────┼──┼──┤ │0005│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69563-5 │1 │167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