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5號聲 請 人 張宇華 代 理 人 金幼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5年6月25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1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52795-2 │1 │1000│ ├──┼──────────┼────────┼──┼──┤ │0002│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18434-1 │1 │430 │ ├──┼──────────┼────────┼──┼──┤ │0003│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30942-7 │1 │540 │ ├──┼──────────┼────────┼──┼──┤ │0004│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48458-4 │1 │386 │ ├──┼──────────┼────────┼──┼──┤ │0005│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69563-5 │1 │1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