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1號聲 請 人 黃賴茉莉即黃富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6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由聲請人於104年6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1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58183 │股票│1 │1000│ ├──┼────────────┼───────┼──┼──┼──┤ │2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5749 │股票│1 │200 │ ├──┼────────────┼───────┼──┼──┼──┤ │3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9774 │股票│1 │120 │ ├──┼────────────┼───────┼──┼──┼──┤ │4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14690 │股票│1 │13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