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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4號

聲請人
瑞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4年9月18日刊登聯合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瑞洋塑膠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105年總統副總統擬 │104年9月4日   │100,000元         │MD6708447       │    │
│    │限公司洪瑞賢      │分行              │參選人蔡英文政治獻│              │                  │                │    │
│    │                  │                  │金專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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