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5號
- 聲請人
- 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旭盛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9 月5 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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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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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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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104年5月15日 │12,000元 │OA0468534 │ │
│ │司吳淑滿 │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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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104年5月31日 │42,618元 │OA0468280 │ │
│ │司吳淑滿 │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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