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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5號

聲請人
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盛
訴訟代理人
吳佳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9 月5 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104年5月15日  │12,000元          │OA0468534       │    │
│    │司吳淑滿          │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002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104年5月31日  │42,618元          │OA0468280       │    │
│    │司吳淑滿          │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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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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