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7號
- 聲請人
- 謙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滄益
- 代理人
- 李盈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9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年9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南良實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謙益企業│104年8月8日 │18,690元 │AC0013136 ││ │限公司蕭登波 │行台南分行│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