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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聲字第5號

請求撤銷扣押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請人
林朝成
送達代收人
藍慶道律師
相對人
台南市第101期溪東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兼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所為之106年度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臺南市第101期溪東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廖堅志以106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聲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扣押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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