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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鍾岳麒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即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4,260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072 元;至上訴人即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552,101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9,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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