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陳文瑞
- 被告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楊清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889元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18,57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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