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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張麗娟

  • 當事人
    陳楊玉秀與被上訴人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楊玉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8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42,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5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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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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