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41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債務人
- 家康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映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按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而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法第84條第1項第1款、民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為社團法人,其人格應存續至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如有現務尚未了結,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並不因法院就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即謂其人格已消滅。查本件債務人家康不動產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解散,嗣選任董映岑為清算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後,業經本院以105年3月15日函准予備查清算完結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司字第63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38號卷查核屬實。惟法院准予備查處分,並無實質確定力,所謂「清算完結」,是指清算事務實際終結,必須實質認定,與是否踐行公司法所定之「法院聲報」程序無關,故公司雖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但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合法清算而定,若未合法清算則不得謂已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按法人資格之消滅與自然人之死亡不同,是一個法律程序的實踐,而程序實踐之目標則是為了了結該法人之全部事務,只要實證上其有未了結之事務,在處理該事務之範圍內,其法人之身分即因此事務處理之需要在規範上認定為繼續存在,此乃為團體法之基本法理原則,而與有程序上有無申報清算完結無涉(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29號、102年度裁字第958號及102年度裁字第79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相對人家康不動產有限公司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惟其既有本件債務尚未清理,其清算程序尚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相對人家康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法人人格仍未消滅,自不受法院備查清算完結所影響,應認仍有當事人能力,附此敘明。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