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麗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志成、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冠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債 務 人 陳麗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王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5,598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229元),清償總額合計為403,056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 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原於釣蝦場擔任助手,每月收入可達2萬元,然因 債務人自身患有全身性紅斑狼瘡,而父親陳天註亦有腦中風、巴金森氏症、失智症、白內障、黃斑部病變、心防顫動等疾病,需長期坐輪椅且生活無法自理,需人全日照料,其他兄弟姐妹(即第三人陳麗婷、陳柏璁)部分於外地工作,部分另有家庭無法就近照料,倘僱請外傭恐將增生更高扶養支出,是債務人乃同意由其負責照料父親日常生活起居,其餘手足則就父親支出之居家服務費用、伙食費、醫療費、就醫之車馬費、營養品等扣除其父所受領老農津貼不足部分予以支應,債務人僅能利用居服員到家服務時,於上午時段外出至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清潔人員,按時計薪,惟因上班時數不定,並無保障底薪,且計時人員亦無伙食津貼、全勤津貼、年終獎金、年節獎金或績效獎金,債務人每月實領收入僅約14,569元(已扣除勞健保599元),有台灣 施舒雅美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17日回覆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債務人106年2月16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薪資條、在職證明書、同年3月22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債務人診 斷證明書正本、陳天註診斷證明書正本3紙及債務人弟、妹 提出之說明書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僅約9,200元,遠低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且債務人衡酌長期與父親同住,遂與長子協調由其獨力支付房租及租屋處水電費用,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乃同意將其名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16,488元列入更生方案分72期清償完畢( 原保單解約金僅係16,447元,然為核算便利,債務人同意提列16,488元用以清償,是分72期清償,各期清償金額應係229元),亦有債務人106年3月22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6日函等件可資為證 ,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㈢再參債務人名下除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3年至10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16,447元(即保單解約金)。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18,000元(計算期間:103年10月起至105年9月止;計算基準:債務人於 聲請更生時自陳於103年10月起至104年8月時每月薪資23,000元、104年11月起至105年9月止之每月薪資15,000元;計算式:23,000元×11+15,000元×11=418,000元),有債務人10 5年9月29日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卷宗可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66,067元【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之103、104及105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扶養費用之標準:(10,869元×15) +( 11,448元×9) =26 6,067元,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151,933元(418,000-266,067=151,933)。按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403,056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至為灼然。 三、再者,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每月收入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是否消極怠於獲取較高收入或有低報收入狀況,非無疑義;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27.8 2%,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回覆表示,債務人係計時清潔人員,並非每日上班,上班時數非固定,計薪方式為時薪150元,並無伙食津貼、全勤津貼,亦無年終、年節或 績效獎金,債務人每月實領收入僅約14,569元(已扣除勞健 保599元),有台灣施舒雅美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17日回覆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附於本卷為憑,而觀債務人之父陳天註現年約77歲,患有腦中風、巴金森氏症、失智症、白內障、黃斑部病變、心防顫動等疾病,需長期坐輪椅且生活無法自理,需人全日照料,債務人僅能利用居家服務員到宅服務時,外出工作等情,業如前述,並有債務人106年3月22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陳天註診斷證明書正本3紙及債務 人弟妹說明書等件在卷足稽,堪認債務人確因照料健康狀況欠佳之父親而影響其勞動時數。則考量債務人之父需人全日照料,倘由債務人另聘請本國或外籍看護照料其父起居,依目前日照機構或看護員之收費水準或聘請外籍看護之成本( 含仲介費用及外籍勞工就業保險費用),勢將致債務人支出 相當高額之扶養費用,可預見債務人增加工作時數所增生扶養費用數額幅度恐大於收入增加水準。審酌前開情事及債務人已盡力與家人協調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照料父親日常代替支出實際扶養費用,同時利用日間照護服務員到府之空檔,至任職公司完成清潔打掃工作,當認其確已充分展現更生誠意,盡力獲取最大收入。綜上,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未盡力獲取收入乙事,應無足採。 ㈡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收入扣除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名下保單解約金全數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5,598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229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448,657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403,056元。 │ │4、清償成數:27.82%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 222,485 │ 15.36% │ 860 │ 61,92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國泰世華商業│ 387,929 │ 26.78% │ 1,499 │ 107,92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三 │大眾商業銀行│ 116,563 │ 8.05% │ 450 │ 32,4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四 │滙豐(台灣)商│ 143,628 │ 9.91% │ 555 │ 39,960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五 │遠東國際商業│ 439,107 │ 30.31% │ 1,697 │ 122,18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六 │勞動部勞工保│ 40,852 │ 2.82% │ 158 │ 11,376 │ │ │險局 │ │ │ │ │ ├──┼──────┼─────┼────┼────────┼──────┤ │ 七 │永豐商業銀行│ 98,093 │ 6.77% │ 379 │ 27,2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1,448,657 │ 100﹪ │ 5,598 │ 403,056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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