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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郭明德
債務人
運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郭明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運象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損害賠償、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5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債務人運象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第三人婕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之發票日為103年10月17日,票面金額為1,075,412元之支票1紙,詎經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本金473,13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繳款明細表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又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雖具狀陳稱因涉及第三人婕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倒閉及是否惡意轉移債務予債務人之疑慮,且聲請人亦未先向債務人確認該筆票款是否屬實,故請求准予撤銷拍賣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因此,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其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故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如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已足證抵押債權存在且屆期未為清償,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金額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非訟法院無從審酌,相對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土 地 坐 落│面 積│ ││編號├───┬────┬───┬──┼────┤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南區 │南華段│962 │2413.02 │60分之1 │├──┼───┼────┼───┼──┼────┼────┤│002 │臺南市│南區 │南華段│963 │1.29 │60分之1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001 │40│臺南市南區中│臺南市南│5層樓房 │76│76│平│鋼筋│10│平│全部││ │3 │華南路二段30│區南華段│鋼筋混凝│.0│.0│方│混凝│.0│方│ ││ │ │0巷2弄3號 │962地號 │土構造 │7 │7 │公│土構│5 │公│ ││ │ │ │ │ │ │ │尺│造 │ │尺│ │├──┴─┴──────┴────┴────┴─┴─┴─┴──┴─┴─┴──┤│共有部分:南華段409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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