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61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代理人
- 林春宇
- 相對人
- 戴勵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黃文程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陳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九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登錄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3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登錄面額新臺幣1,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92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6年度存字第925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一份、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及臺南市佳里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二份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32號假扣押裁定卷、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05號假扣押執行卷及本院106年度存字第925號擔保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