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寳成
相 對 人
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鈞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9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4,502,000元為擔保金,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730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08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可謂終結,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98號假扣押裁定、100年度存字第730號提存書、 105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9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乙份為證,惟該提存款經本院106年度取字第386號取回提存物事件已由聲請人領取完畢,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0年度存字第730號(含本院 106年度取字第386號取回提存物卷宗)擔保提存卷宗查明無誤。茲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已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