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4號
- 聲請人
- 吳泰隆
- 相對人
- 廖繼宏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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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謝天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零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 166號民事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其餘之訴駁回,訴訟業於民國 105年12月19日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合 計│30,601元 │由相對人負擔。 │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0,60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