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葉薏雯、蔡四松
- 原告大吉祥寶閣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萬國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大吉祥寶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薏雯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複代 理 人 李哲良 被 告 萬國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一生化科技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亭宇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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