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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何旭宜
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
      告書(紅色聯單)。
(二)請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
      名下有一筆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何
      聲請狀未列入名下所有財產範圍內?該筆土地何時取得?取
      得原因為何?目前價值若干?請說明並提出上開土地第一類
      謄本及異動索引到院。
(四)聲請人主張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水費200元、電費1,000元、
      瓦斯1,000元、交通費1,000元元、雜支費用2,000元等,
      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中包含租金4,500元支出,請說明目
      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
      活費用如何分擔?目前是否仍承租該房屋?該房屋出租人與
      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如有,請提出
      最新租賃契約書及繳納證明資料。
(六)聲請人稱目前於欣奇商行工作,所擔任之職位為何?該公
      司地址為何?請提出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是否有
      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之兼職工作收入?如有,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
      關薪資證明。
(七)聲請人主張支出扶養費用每月1,500元,請說明受扶養人
      姓名及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
      本及103、104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另受扶養人之每月扶
      養費用總計為何,並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說明受扶
      養人除聲請人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現分別從事何
      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
      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
      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九)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
      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
        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
        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
        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三)請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
        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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