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陳尹捷
- 當事人林雅鳳(原名:林雅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雅鳳(原名:林雅玲) 代 理 人 李耿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請提出下列資料: 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㈡聲請人稱於106年3月間自鼎謙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離職,於106年5月起於幸福家不動產安平分店(即鴻運多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任職?請陳報聲請人於上開2間公司任職時之每 月薪資所得為多寡(含津貼、獎金及加班費)及薪資計算方式?並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㈢聲請人表明現承租房屋居住,每月支出租金18,000元,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房租證明。另聲請人亦有出租車位供他人使用,每月有租金收入3,000元部分,亦請提出租賃契 約書及收款證明。 ㈣聲請人稱尚積欠民間債權人劉俊佑、陳世峯、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請釋明現清償狀況?並提出本票、借據、債權轉讓證明書、繳款明細等相關債權資料。又其中聲請人所陳報陳世峯之地址「宜蘭縣○○鄉○○○○○○○○○里○○○村0鄰○○路00000號」,於調解程序中已因無此處所而不能送達,請聲請人重行查明並陳報陳世峯之地址。 ㈤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㈥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9月起至106年8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㈧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㈨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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