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
- 債務人
- 許淵超
- 代理人
- 蕭縈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依債務人提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 載,債務人曾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國信託)參與前置協商。債務人應說明係於何時與中國信託 為前置協商,並說明當時有無成立?若有,雙方達成之還款方 案(即債務人每月應繳金額、期數、利率)為何?債務人嗣後 未能繼續履行之原因為何? 2.債務人應查明是否尚有他債權人及民間債權人漏未陳報,或已 陳報惟已清償者,如有,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債權人如係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申報 債權,縱更生程序履行完畢,債務人仍應對未申報之債權人負 履行責任)。 3.債務人前於本院106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55號與中國信託依消 債條例為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應說明中國信託提供之 還款方案(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負擔之金額、利 率、期數)暨其相關書面資料。又上開還款方案,債務人何以 不能接受之原因。 4.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債務人前任職於 三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洋公司)之薪資顯較現任 職於漢特威有限公司之薪資為優。債務人應說明自三洋公司離 職之原因為何? 5.債務人陳稱現任職漢特威有限公司,惟依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 資料,漢特威有限公司事務所登記地為新北市。債務人應據實 說明現工作處所地址為何。 6.債務人應提出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清單。 7.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 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8.債務人應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若有,應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9.債務人陳稱曾與前配偶約定,未成年子女許宗浩之扶養費全由 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提出與前配偶離婚時就子女扶養費約定 之離婚協議書影本或其他資料證明之。 10.債務人固提出之中華電信繳費通知(聲證8),惟該繳費通知 並無記載繳款人姓名、裝設網路地址及電話,債務人應說明 是否確實有為該項支出。 11.請說明債務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 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12.債務人如有以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 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