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簡碩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陳報任職洺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來,每月薪資收入(
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並檢
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債務人預計之還款方
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