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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洪碧雀

  • 當事人
    鄭筠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債 務 人 鄭筠臻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陳報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人任職於加堤企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5年10月起至106年5月止薪資單。 (二)債務人於聲請更生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載明,其於104年間任職於「真好味陽春麵攤」,每月薪資約新臺幣18,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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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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