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洪碧雀
- 當事人鄭筠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債 務 人 鄭筠臻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陳報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人任職於加堤企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5年10月起至106年5月止薪資單。 (二)債務人於聲請更生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載明,其於104年間任職於「真好味陽春麵攤」,每月薪資約新臺幣18,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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