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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貞妃

      蘇淑茵

      趙翊博即趙士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英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8日106年度消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陳貞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蘇淑茵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趙翊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上訴人陳貞妃、蘇淑茵、趙翊博所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分別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單位:新臺幣)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陳貞妃│ 858,117元 │ 14,040元 │├───┼─────────┼─────────┤│蘇淑茵│ 903,535元 │ 14,865元 │├───┼─────────┼─────────┤│趙翊博│ 1,184,250元 │ 19,171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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