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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10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0號

聲請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送達代收人
黃怡靜
相對人
鄭朝崇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如理由欄一所示之聲請費,並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已繳納部分聲請費,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扣除已繳金額新臺幣2,000元後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次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定。 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必要事項以供本院審查,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三、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金融帳戶。
(二)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三)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餘額及其證明。
(五)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四、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債權人之姓名、金額、發
    生原因、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
    證明文件。
五、提出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之姓名、金額
    、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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